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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