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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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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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業務組: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 稽核組:動產質借之稽核、考核與報表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
理、網路拍賣平台及資訊等相關業務。
三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營運資金之調配、
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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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稽核、管理師、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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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立分處,其配屬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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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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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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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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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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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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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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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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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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