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繳入臺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款項,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 入機關發現錯誤,應退還一部或全部者,除稅捐之退還由本市稅捐稽徵 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依法辦理外,其他應由各該機關報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交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簽具五聯 式市庫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持向市庫核明退款,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 前項收入退還書蓋用印鑑應送市庫查對,更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