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繳入臺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款項,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
  入機關發現錯誤,應退還一部或全部者,除稅捐之退還由本市稅捐稽徵
  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依法辦理外,其他應由各該機關報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交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簽具五聯
  式市庫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持向市庫核明退款,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
  前項收入退還書蓋用印鑑應送市庫查對,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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