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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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繳入臺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款項,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
入機關發現錯誤,應退還一部或全部者,除稅捐之退還由本市稅捐稽徵
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依法辦理外,其他應由各該機關報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交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簽具五聯
式市庫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持向市庫核明退款,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
前項收入退還書蓋用印鑑應送市庫查對,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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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於辦妥退款手續後,由主管人員於收入退還書各聯簽章,將第一聯
截留登帳;第二聯送財政局,其在稅捐處核退者,逕送稅捐處;第三聯
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第四聯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第五聯送原收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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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該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
者,在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得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入市庫存
款戶者,應照第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退還之款仍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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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預算內歲出各款及預付款、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等由市庫支付之款
項,依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或已無墊付必要,應收回全部或一部者
,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六聯式支出收回書交由繳還義務人,持向市庫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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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收到繳回之款,核與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主管人員應於支
出收回書各聯簽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截留登帳,第三聯
送主計處,第四聯送財政局,第五聯送臺北市庫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
支付處),第六聯送審計處。
支付處收到支出收回書第五聯後,應為原支用歲出分配預算可支庫款餘
額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專款餘額增加之登記。屬於預撥經費、應收墊
付款之支出收回者,應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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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機關依市庫規則第八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
該支用機關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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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款人支領之款如須繳回者,雖未經支用機關填發支出收回書亦得逕
將應繳回之款,以書面載明繳回款金額,原支用機關名稱,支領年月日
及用途,送交市庫核收,由收款支庫代填支出收回書列收庫帳。
前項由領款人逕行繳回之款,所屬年度及預算科目等如有不明,收款市
庫無法代填支出收回書時,得代填繳款書以「暫收款」科目先行列收庫
帳,並通知原支用機關補填支出收回書沖正庫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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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科目內支付之。支出收回屬於
當年度者應沖回原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
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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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徵得審計處同意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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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格式一]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639頁
#[格式二]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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