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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