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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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