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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