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經費收入,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會員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特別捐款。 五、機關補助。 六、經辦事業之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收取標準,與第八款之收入種類及金額,均應經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社會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