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低收入戶分為左列三種: 一、生活照顧戶: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不動產、無收益,或因特殊 事故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二、生活輔導戶:全戶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者。 三、臨時輔導戶:全戶總收入雖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而其超過部分 未達該標準表金額三分之一者。 前項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由本府參照前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平均經常性支 出百分之四十訂定,並於每年三月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