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戶分為左列三種:
一、生活照顧戶: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不動產、無收益,或因特殊
    事故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二、生活輔導戶:全戶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者。
三、臨時輔導戶:全戶總收入雖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而其超過部分
    未達該標準表金額三分之一者。
前項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表,由本府參照前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平均經常性支
出百分之四十訂定,並於每年三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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