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以下簡稱兒童中心)以收托十二歲以下須要托育
  之本市國民小學兒童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