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下列機
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負責綜理本自治條例有關方案、
計畫、督導及各需用機關臨時工人數核定、考核等事項。
二、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負責辦理臨時工申請登記、核定
、分派工作(以下簡稱派工)、年度資格清查、臨時工作金(以下簡
稱工作金)及工作獎勵金之發放等事項。
三、需用機關:負責臨時工工作分配、管理、監督、輔導、安全維護、辦
理臨時工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及相關行政作業等事項。
四、本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負責臨時工就業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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