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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