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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