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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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