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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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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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營造業勞工之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檢查、督
導、策劃、分析、審核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特殊問題之檢查及研究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及發證事項。五、第五組:掌
理災害調查及資料之整理、統計、分析,與安全衛生運動之策劃、推行
及宣傳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出納、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其
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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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技正、組長、主任、檢查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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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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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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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執行特種檢查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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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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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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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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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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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所 長│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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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秘 書│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八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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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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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五)│由技正兼任。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主 任│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七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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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薦 任│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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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 六│內一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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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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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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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員│委任至薦任│ 一│ │
│計├───┼─────┼──┼────────┤
│機│會 計│委 任│ 一│ │
│構│佐理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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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 事│委任至薦任│ 一│ │
│事│管理員│ │ │ │
│機├───┼─────┼──┼────────┤
│構│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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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一│ │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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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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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組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九、其他經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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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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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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