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建國商場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
      關取締違規事項。
  二、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建國商場經營及商品展售
      協助規劃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商場攤位租金之收繳
      及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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