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建國商場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 關取締違規事項。 二、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建國商場經營及商品展售 協助規劃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商場攤位租金之收繳 及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