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下列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年度預算規劃編列、宣導、撥款、 督導、查核及法令解釋等相關事宜。 二、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職 能發展學院)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申請案件之 受理、審核、訪查、建立檔案及撥款清冊、核發補助款及查核等相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