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下列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年度預算規劃編列、宣導、撥款、
    督導、查核及法令解釋等相關事宜。
二、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職
    能發展學院)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申請案件之
    受理、審核、訪查、建立檔案及撥款清冊、核發補助款及查核等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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