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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機 關為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涉及建築工程者,由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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