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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 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及迅即實施偵查,並即時電話報告本 局聯絡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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