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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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無名屍體,特訂定本辦法。

  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
  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及迅即實施偵查,並即時電話報告本
  局聯絡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如左: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5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
      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
      或已成骼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紀錄:就屍體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動勘驗記載事項詳加紀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左: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姓名、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報由本局呈請台北市
  政府公告招領。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應
      檢具台北地檢處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台北市立殯儀館負責處理。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檢具台北地檢處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台北
      市立殯儀館負責處理。

  各分局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報由本局函請臺灣省警務處核對儲藏之指紋及失蹤、
  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陽明山警察所在其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比照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