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
  下簡稱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十
  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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