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本局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水肥處理隊隊長。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長、技術人員。 三、本局所屬各清潔隊、水肥處理隊、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隊員、駕駛、 技工、公廁臨時工、防空洞臨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