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員工服務辛勞,激發工
作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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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本局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水肥處理隊隊長。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長、技術人員。
三、本局所屬各清潔隊、水肥處理隊、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隊員、駕駛、
技工、公廁臨時工、防空洞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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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員工到職滿六個月,工作效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
過失紀錄者,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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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經各該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者,視情節輕重,扣
發其當月之全月或半月獎金。
一、在收集垃圾時,撿拾廢物或獎筐、簍、紙袋等掛在車外者。
二、不遵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三、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或收取小費者。
四、不將垃圾車輛裝滿垃圾即開往垃圾場或轉運站者。
五、擅將密封垃圾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六、將垃圾倒(掃)入水溝者。
七、不將清出之溝泥隨時運走者。
八、擅自收費代運垃圾者。
九、清除水肥、溝渠不澈底者。
十、水肥不傾倒指定地點者。
十一、清除水肥時,對住戶態度欠佳者。
十二、清除水肥不按預定日程者。
十三、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或收取小費者。
十四、看管公廁,擅自離走者。
十五、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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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掌月
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或曠工者,每次扣發
獎金三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
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
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
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
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或受公務員懲戒處
分者,扣發獎金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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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宜,由本局人事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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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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