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員工服務辛勞,激發工
  作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本局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水肥處理隊隊長。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長、技術人員。
  三、本局所屬各清潔隊、水肥處理隊、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隊員、駕駛、
      技工、公廁臨時工、防空洞臨時工。

  前條員工到職滿六個月,工作效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
  過失紀錄者,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給。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經各該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者,視情節輕重,扣
  發其當月之全月或半月獎金。
  一、在收集垃圾時,撿拾廢物或獎筐、簍、紙袋等掛在車外者。
  二、不遵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三、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或收取小費者。
  四、不將垃圾車輛裝滿垃圾即開往垃圾場或轉運站者。
  五、擅將密封垃圾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六、將垃圾倒(掃)入水溝者。
  七、不將清出之溝泥隨時運走者。
  八、擅自收費代運垃圾者。
  九、清除水肥、溝渠不澈底者。
  十、水肥不傾倒指定地點者。
  十一、清除水肥時,對住戶態度欠佳者。
  十二、清除水肥不按預定日程者。
  十三、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或收取小費者。
  十四、看管公廁,擅自離走者。
  十五、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者。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掌月
  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或曠工者,每次扣發
      獎金三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
      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
      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
      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
      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或受公務員懲戒處
      分者,扣發獎金全部。

  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宜,由本局人事室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