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處理廠場如下:
一、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三、有機廢棄物堆肥處理場(以下簡稱堆肥場)。
四、動物屍體焚化爐。
五、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廠(以下簡稱全分類廠)。
六、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前項第五款全分類廠,指將自家戶或事業收集之廢棄物以機器及人工分類
回收各種資源回收物,以利後續處理及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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