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設施,係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地區
  範圍內尚未開闢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選定更新之左列設施
  而言。
  一、道路、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污水處理廠。
  二、停車場、轉運站。
  三、市場、加油站。
  四、體育場所、文化設施。
  五、社會福利設施、公墓、殯儀館。
  六、醫療衛生機構。
  七、垃圾處理場(廠)。
  八、區民活動中心。
  前項公共設施之位置、土地權屬、使用限制及申請投資期限等,由本府
  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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