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以下簡稱空地),其土地所有權
  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之義務:
  一、不得任其生長雜草、堆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觀瞻、衛生或妨
      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維持原地形、地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置圍牆或其他
      阻隔性設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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