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以下簡稱空地),其土地所有權 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之義務: 一、不得任其生長雜草、堆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觀瞻、衛生或妨 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維持原地形、地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置圍牆或其他 阻隔性設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