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峻地區之建築空地,土 地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 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如未能善盡管 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得酌予減低,其容積之增減,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