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及奉派有案 之臨時編制人員而言。但稅務人員不包括在內。 一、本府各局、處及其附屬機關。 二、本府各直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市立各級學校。 四、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管之各機關駐衛警察。 五、本府教育局派之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