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及奉派有案
  之臨時編制人員而言。但稅務人員不包括在內。
  一、本府各局、處及其附屬機關。
  二、本府各直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市立各級學校。
  四、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管之各機關駐衛警察。
  五、本府教育局派之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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