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護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秘書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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