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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