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員工獎懲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處員工獎懲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除人事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處長就本處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中指定兼任
  。委員之任期一年。
  主任委員由處長就任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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