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員工獎懲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員工獎懲公平,以激勵
  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本處員工獎懲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除人事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處長就本處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中指定兼任
  。委員之任期一年。
  主任委員由處長就任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

  本會之責任如左:
  一、職員、雇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特殊獎懲案件之評議事項。
  二、職工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特殊獎懲案件之評議事項。
  三、處長交議案件。
  四、本處獎懲制度,執行方法及執行效果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條規定之獎懲案件由簽(查)報單位詳敘具體事實或經過情形,移送
  人事室先行擬議處理意見後,提交本會評議。

  本會委員會議於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各舉行乙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
  會議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本會委員會議在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簽(查)報人列席答辯或備詢。
  獎懲評議案件如涉及委員本身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對評議案件應絕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本會評議之獎懲案件,應呈報處長核定,處長對於本會議決事項,認有
  必要時,得發交覆議,或變更之。

  本會委員為義務職。

  本辦法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