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以下簡稱績效評鑑)作業,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府聘(派)下列人員組成,並指定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改聘(派)及補聘(派)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經營及管理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 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