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以下簡稱績效評鑑)作業,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府聘(派)下列人員組成,並指定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改聘(派)及補聘(派)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經營及管理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
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