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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