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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活動場地範圍,包括本館一樓大廳、地下二樓視聽室及地下 二樓 D區經本館劃定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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