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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 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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