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八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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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
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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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武器、危險物、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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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不整者,不得入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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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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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警衛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
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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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應保持整潔肅靜,不得喧嘩或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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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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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本會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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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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