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八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
  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攜帶武器、危險物、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服裝不整者,不得入場旁聽。

  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警衛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
  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旁聽人應保持整潔肅靜,不得喧嘩或鼓掌。

  旁聽人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本會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