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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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