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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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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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
及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防災業
務、整體開發策略研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查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審議原則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增修與執行、都市計
畫工業區規範開發審查等事項。
三、都市設計科:歷史或景觀街區復舊整建工程規劃及執行、城鄉風貌
改善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設計綱要計畫、都市設計審議、研訂特
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研(修)訂等事項。
四、都計測量科:都市計畫樁之測定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數值地
形圖之測製工程規劃及執行、建築線指定、現有巷道認定、地理資
訊系統推動、提供相關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五、城鄉開發科: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研擬、執行、都市計畫區
配合稅捐減免審查、都市計畫圖土管資訊系統建置、有無妨礙都市
計畫證明、容積移轉審查、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等事項
。
六、企劃建築科:城鎮地貌改造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新風貌工程規劃
及執行、景觀工程之規劃及執行、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與執行、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配合執行、國宅轉售、國(住)宅輔購
與其相關貸款、國宅維護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國宅社區管理與其管
理組織輔導、國宅用地代管及國宅轉型等事項。
七、更新發展科:都市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劃
擬定、更新事業開發、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整建維護推動與補助、
更新基金運用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等工程規劃及執行、更新開
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等事項。
八、更新事業科:辦理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概要計畫、事業計
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
及輔導、更新法令研(修)訂等事項。
九、計畫審議科: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計畫法令修訂審議及區域計畫審
議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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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
科員、工程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助理工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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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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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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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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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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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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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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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專門委員。
七、科長。
八、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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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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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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