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就縣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臺北縣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縣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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