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換訂、註銷或更正,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
  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登記。但出租人或承租人
  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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