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以中和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所屬之民眾活動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場地及設施為管理範圍,本所民政課(以下簡稱本課)
  為主管業務單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