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人員移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移撥機關,指改制前之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與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文化局及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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