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設備,經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場地,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得以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