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設備,經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場地,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得以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