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設備,經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場地,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得以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前條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場地使用費(
  不含佈置、彩排、撤場之場地使用費)依附表百分之七十收費,其他項
  目依附表收費。
  經本府認有提昇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功能或符合公益之活動,並經本
  府同意協辦者,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並經本府核准者
  ,應依附表繳納拍攝費用及保證金。
  非本府所屬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政令宣導、
  公益、文化或社教等影帶或照片者,應依附表百分之七十繳納拍攝費用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