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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同意依本標準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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