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41550605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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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同意依本標準收費者。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得免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