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淡水第二漁港(以下簡稱本港)管
  理維護及營運等事項,設淡水第二漁港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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