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漁港法第十四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淡水第二漁港(以下簡稱本港)管
  理維護及營運等事項,設淡水第二漁港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及農業局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所掌理本港下列事項:
  一、漁港計畫執行相關事項。
  二、漁港基本與一般設施之投資建設、管理及漁港區域內建築許可事項
      。
  三、船舶進出漁港之許可及秩序維護事項。
  四、漁港區域內安全與秩序之維護、污染源之管控、沈船、物資、漂流
      物或污染物之處理及相關應申請之許可事項。
  五、漁業證照之核發與漁船建造、改造、租賃之許可及船員之登記管理
      事項。
  六、漁產運銷及魚市場之輔導管理事項。
  七、漁船加油站設置許可及漁船油之核配事項。
  八、休閒漁業之規劃、推廣及管理等事項。
  九、專案計畫之執行事項。
  十、上級政府委辦及其他經本府授權執行事項。

  本所置課員、技士、技佐及書記。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