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前項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