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前項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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