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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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前項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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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護組:動物及野生動物保護案件、宣導教育及法制事項管理、
寵物疾病防治、絕育及登記管理、管制藥品管理、實驗動物管理等事
項。
二、動物管制組:動物疾病衛生保健、檢診、調查、研究與管理、流浪犬
貓捕捉收容管理、醫療救援、動物收容所輔導管理等事項。
三、經濟動物組:畜禽水產動物場(含屠宰場)疫情調查通報、疾病檢診
、監測、研究與管理、養畜禽自衛防疫消毒輔導管理、病性鑑定、動
物疾病防治法制事項管理及經濟動物人道管理等事項。
四、獸醫公共衛生組:人畜共通傳染病檢診、預防、輸入動物追蹤檢疫、
動物診療機構設置、管理與輔導、動物用藥品輔導及法制事項管理、
畜禽水產動物及原料畜產品藥物殘留檢驗與管理等事項。
五、寵物事業管理組:寵物業登記、輔導、管理與評鑑、寵物相關消費者
保護事項、寵物殯葬業輔導管理、寵物用品業輔導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推動為民服務、資訊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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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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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動物之家管制站,置站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
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動物管制事項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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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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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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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政風業務,由機關內遴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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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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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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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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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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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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