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土地之出售、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前項招標之標的、投標資格、權利義務事項、決定之程序及相關招標資
  訊,應於本府、招標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公所公告
  ,並登載於本府土地招標資訊網站或本府所在地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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